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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男子因运输假烟获刑
发布时间: 2019-01-12
明知所承运的香烟是假烟,仍为他人非法经营假烟提供运输。近日,桂阳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

  明知所承运的香烟是假烟,仍为他人非法经营假烟提供运输。近日,桂阳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2月以来,史某伟、张某平、谭某才、谭某国、曾某军、张某利(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建了一个非法烟丝加工厂,由张某利、张某平联系运来烟叶,在该加工厂加工成烟丝,再运送到广东省汕头市等地销售。该烟丝厂由史某伟、曾某军、曹某文等负责生产管理,并先后雇请李某林、曾某兵、曾某杏等十余名工人,负责烟丝生产。

  2017年4月7日,该非法烟丝加工厂正式开工生产,从外地购买烟叶加工成烟丝后,运输到广东省汕头市销售获取非法利益。为了保密,史某伟雇佣了刘某飞负责烟叶、烟丝的运输。2017年4月以来,刘某飞先后5次运送烟叶、烟丝,并非法获利10000元。

  2017年5月11日凌展,刘某飞驾驶大货车到烟丝厂去装烟丝,发现公安民警及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后弃车逃跑,后于2017年8月28日在长沙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烟叶和烟丝的价格合计人民币1025028.4元,查获的烟草专用设备切丝机、烟丝输送振槽、炒丝筒(烘烤机一套2台)、梗丝分离机(2台)价值合计人民币38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飞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还帮助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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