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xxxxxxx
QQ号: x (案例)林某从2013年开始在做买卖,经营范围涵盖日化用品、五金产品等,2014年转向烟草生意,经营实体店。2014年3月8日取得当地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当地烟草生意利润微薄,后来,他开始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的买家销售香烟,通过不同地区之间的差价赚取更高利润。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林某先后注册了几家家淘宝店,并在QQ空间、个人主页等网络平台宣传前述网店和产品。交易时,双方先在QQ上协商卷烟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再将同等价格的生活用品等商品链接发给买家付款。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律师事务所殷律师主任解答:
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林某行为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属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且属于刑法中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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